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婚 受害人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发布日期:2020-08-07 作者:王宇航律师
【分歧】
张某与娄某解除婚姻关系,应如何起诉?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作为民事案件起诉离婚。虽然娄某的行为涉嫌诈骗,但张某与娄某的婚姻登记却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是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因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应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有三种情形,分别为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合法的婚姻。无效的婚姻有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婚姻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案中,张某与娄某的婚姻不属于关于无效婚姻规定的四种情形,亦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合法婚姻?
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娄某系外国人,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婚姻登记机关无专业化审核身份信息的漏洞,与张某进行了婚姻登记,在登记当天逃跑。其利用结婚登记骗取张某财产涉嫌诈骗一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娄某与张某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娄某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核实认定的娄某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其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系虚假的身份信息,故娄某、张某之间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
本案中,娄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应解决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而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张某可以在行政复议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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