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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发布日期:2020-08-10    作者:张梅律师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借新还旧”规定为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但并未明确规定对保证人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显然,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首先应当是对“借新还旧”事实知情的主体,在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对这一事实知情的主体。
        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定为债权人。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债权人是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主体,虽然在实践中往往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人选的,但法律关系最终还是建立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通过直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此种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也便于发生争议时可以及时有效地提交证据证明;其二,如果最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受益方是债权人,让债权人承担对保证人的告知义务,同时也是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的,不会超出债权人普遍预期。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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