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11 作者:杜红涛律师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侵权人给付被侵权人超过其实际受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作为一种集补偿、制裁、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运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对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和植物新品种作出规定和保护。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2020年4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专利法》修改正在进行中,草案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拟给予惩罚性赔偿。《商标法》规定了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和植物新品种规定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因行政法规不宜规定惩罚性赔偿,对这三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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