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却不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发布日期:2020-08-17    作者:刘雪律师

【案例】 孙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妻子一人在家,无聊时就找来闺蜜张某陪伴自已,孙某不在家时,张某吃住在孙某家。2019年8月一天,因单位有急事召孙某回单位开会,孙某没有告诉妻子,当晚往家里赶,回到家时已是深夜,孙某没有惊动妻子,简单洗漱,摸黑上床,与熟睡中的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惊醒后,顺手打开床头灯,两人相视都愣了一下,孙某本欲停止,张某示意孙某继续。原来,孙某妻子与闺蜜睡下后,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电话,父亲不舒服,便赶去父母家将父亲送到医院。
        本案确实非常巧合,但并非笔者在编故事,案件原形与本案例有一定出入,但基本情节相近,对案件的定性不产生影响。笔者在此,只想借此案例阐明相关刑法原理,防止强奸罪的滥用,出入人罪,使他人权益受到不正当干涉。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孙某是否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与其性行为,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相反,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如过失强奸,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闺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孙某对张某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评价 
        当张某打开灯后,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则孙某涉嫌强奸罪。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当孙某发现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本欲停止性行为,而张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却示意孙某继续进行,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按照张某的意思,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 

        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结语:强奸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已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的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会侵妇女性的自已决权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某误认为张某是自已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为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当发现与自已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孙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仍强行与张某继续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孙某发现真相后,张某自愿与孙某继续发生性关系。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