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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获5万精神损害赔偿金

发布日期:2020-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同居生子后,王女士告上了法院。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除获得1万元补偿款外,还获赔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王女士与丈夫池先生1984年结婚,婚后生有4个子女,长女已经成年,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很多年。但他们2000年到北京发展后,开公司发了财的丈夫对她越来越冷漠,经常不回家。

经过调查王女士发现,丈夫已与其他女人同居。一开始,王女士还试图挽回丈夫,但几经协商都未见丈夫好转。

伤心的王女士随后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一审法院开庭时,池先生同意离婚,由王女士抚养孩子,并表示愿意给付王女士补偿款1万元。

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她提供线索称,池先生与他人同居,并在医院生有一子。王女士以此坚决要求池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王女士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与池先生同居的第三者的产科病历,病历中家属一栏有池先生签字,并注明与产妇关系为夫妻。

二中院认为,池先生婚后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池先生存在过错,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因现有充分证据证明池先生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因此法院酌定他应给付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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