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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发布日期:2020-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A.原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一人一半;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仍然归自己所有。

  a、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b、如果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应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c、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d、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特殊财产处理:

  a、如果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上述费用的平均值,所得数额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b、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存在争议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a)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且同意竞价的,按竞价处理。

  (b)一方主张所有权的,依法估价,由取得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拍卖后分割所得价款。

  c、对于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情况分别处理:

  (a)双方统一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权的,该配偶即为该公司股东。

  (b)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事宜达成一致,但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而愿意以同等价格购入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亦为公司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需要考虑这点,因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自由的。

  d、对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双方同意将其合伙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下列规则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即成为合伙人;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可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对退还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即为合伙人。

  e、对于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先评估,再由取得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b)均主张经营的,竞价确定经营者,由取得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c)均不愿经营的,清算后依法分割财产。

  f、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问题。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b)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现已离婚的;

  (c)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已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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