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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两起特大非法集资案宣判:近8万人损失38亿,退赔优先于罚金执行!

发布日期:2020-09-02    作者:赵江涛律师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特大非法集资案。其中,“圣迪雅”电商公司案非法集资累计49亿余元,造成5.78万余名集资参与人16.9亿余元损失。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设226家门店作为非法集资点,共计非法集资78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2.3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21.308亿余元损失。
圣迪雅案致5.78万余人损失16.9亿余元
        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史洁军、陈梅集资诈骗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史洁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史洁军先后注册成立江苏圣迪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圣迪雅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上述公司名义,通过广告、宣传册、媒体、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渠道,大力宣传圣迪雅超市等经营项目,夸大项目的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向投资人宣传与公司经营能力不符的各种荣誉,骗取公众信任,采用给投资人高额返利的方法向社会非法集资,由被告人史洁军负责整体运作,被告人陈梅协助负责财务,张承竹、陈文华等人负责发展市场。至案发时,两被告人非法集资累计49亿余元,造成5.78万余名集资参与人16.9亿余元损失。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洁军、陈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洁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洁军、陈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洁军、陈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已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及相关单位、个人账户资金、房产、机动车等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及罚金刑执行。
汝康案致2.32万人损失21亿余元 
        8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等7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红庆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殷胜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百万元;被告人张承竹、戎锁根等5人被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15年5月,被告人吴红庆先后注册成立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册、媒体、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渠道,大力宣传氨基酸酒、元宝枫系列产品等经营项目,夸大项目的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向投资人宣传与公司经营能力不符的各种荣誉,骗取公众信任,在全国范围内开设226家门店作为非法集资点,共计非法集资78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2.3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21.308亿余元损失。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张承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是主犯;被告人张承竹、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已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及相关单位、个人账户资金、房产、机动车等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及罚金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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