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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互换没有备案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家住水田镇高山村二组的张某和聂某为了便于生产生活,双方平等协商,于2008年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该协议疑义张某位于土坪坡的的2.1亩水田与聂某位于杨家湾的2.1亩水田互换,同时,张某和聂某在互换协议中特别注明:今后由转让或任何公私变化,各自负责,概不后悔。张某和聂某换田后各自依约对所换的田地进行了耕种。2011年,张某耕种的杨家湾田因修建铁路被征用,征用补偿费3.5万余元。当村委会发放补偿费时,张某和聂某对该款的归属产生争议。聂某认为当初和张某签的协议没有经过村民小组同意,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份合同无效,3.5万无补偿款应为聂某所有。张某和聂某未经村小组同意即自行调换田地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律师说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但该规定强调的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所以张某和聂某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不能以为经备案为由而否定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

  其次,互换土地的耕种人已成为实际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张某和聂某人签订的“各自负责,概不后悔”的换田协议来看,双方互换田地对各自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进行调换是长期的,且当事人对所交换的土地实际耕种多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因此,3.5万元土地补偿费相应地应归现在的耕种人张某所有。

  第三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合法自愿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和聂某订立互换土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自愿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

  综上所述,张某和聂某虽未经村小组同意即自行调换田地,但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3.5万元补偿款归现在的耕种人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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