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员工跳槽,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员工Y某于2006年7月入职深圳S公司,并与S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7月。该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提前一年赔偿1万元违约金。2008年2月,Y某提前解除了与S公司的劳动合同。S公司诉至深圳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Y某赔偿违约金15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S公司要求Y某赔偿违约金无法律依据,S公司称该15000元违约金是培训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裁决:驳回S公司的该项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之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单纯地约定违约金都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