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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秀祥盗窃案

发布日期:2020-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秀祥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秀祥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万秀祥伙同陈某甲、“燕子”(均在逃)驾驶租赁的“现代”越野车,窜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后湖大桥纵横集团“F学府”营销中心附近工地,采取用撬杠或用手拧开油箱盖,用泵抽油的方式,将程某乙挖土机上价值人民币427元的柴油100斤盗走。

同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万秀祥伙同陈某甲、“燕子”驾驶租赁的“现代”越野车,窜至本区X街胡家园川龙大道下桥处工地,采取上述手段,将吴某甲的挖土机和拖车上价值人民币427元的柴油100斤盗走。

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万秀祥伙同陈某甲、“燕子”驾驶租赁的“现代”越野车,窜至武黄公路建设项目部在本区武湖巨龙大道与新黄武路X路口工地,采取上述手段,将李某某兄弟二人的挖土机、推土机、轧路机上价值人民币854元的柴油200斤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秀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失主程某某、吴某甲、李某某陈述;证人丁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万秀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秀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万秀祥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万秀祥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秀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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