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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解除职工合同违法

发布日期:2020-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职工长期不上班,也不请假,单位通知其回单位报到,却未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通知书,直接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并依此解除了职工的劳动关系。近日,法院认定单位的做法违法,应支付职工赔偿金。

刘某自1990年1月进入新泰某矿业公司工作。2006年3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6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刘某因患颈椎病向单位请病假治疗,单位批准他休假一周。但刘某病假期满后未上班,也未再续假。2012年2月,矿业公司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通告,称刘某因长期旷工,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要求他30日内到公司报到并办理相关事宜,逾期不到,公司将依法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未到单位报到。2012年5月21日,矿业公司经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6月,得知矿业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某向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矿业公司支付赔偿金86400元。仲裁委裁决后,矿业公司不服,向新泰市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矿业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的程序不符合以上规定,应认定解除合同程序违法,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于刘某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平均工资为1421元,法院判决:矿业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24(1421×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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