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发布日期:2020-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

  (1)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委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委会的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县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3)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5)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3.村委会的设置、组织与村民会议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群众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 敎育 网

  二.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政府机关给予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2.居委会的职责

  (1)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

  (3)协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

  (4)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织与居民会议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的成员可以是本居住地区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居民会议由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