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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没领结婚证生的孩子和买的房屋分手时会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0-09-18    作者:庄荣华律师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可以起诉吗?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律师真实案例
【六合区首次起诉同居案】
房屋依法分割各占50%
2017年5月12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因与被告同居8年不领证,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争议较大。本案由于属于同居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六合,故本案在六合法院程桥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詹礼刚。

案件周期:2017年2月立案,2017年5月结案,历时3个月。

案件结果:
1、诉争房屋双方各占50%,剩余贷款双方各占50%
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第一次诉讼,律师在起诉之时利用诉讼技巧争取到被告总体方向愿意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但女方一直坚持要财产多分,依照出资比例让被告获取本案近三分之二的财产份额,为此双方均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开庭结束之时,承办法官也稍微透露出女方应当占据较多份额的意思,为此也希望我方能够积极调解,解决双方的主要矛盾。
律师就双方首付出资,后续还贷,子女抚养的贡献,女方在同居后的一系列表现等多方面抗辩理由,最终获取法院在判决之时的全面支持。
本案算法同居八年不领结婚证,确实非常的罕见,其实也包含了双方在此期间的矛盾,仅仅是因为有个孩子而没有把矛盾过早的激化,最终还是不得不面对法庭解决双方的纠纷。
此次诉讼庭审开庭,我方当事人全面授权律师单独出庭解决双方的所有矛盾,也授权律师全面单独出示证据以及辩护和调解,这是发挥律师效力最大的途径。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1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诉被告B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女儿C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2、依法分割两人共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房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2009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并同居,至今未领取结婚证。2011被告开始和他人同居,当时被告不愿处理该房产也未还房贷,后被告父亲用该房产借高利贷,银行和高利贷者多次上门导致该房产无法正常对外出租。原、被告已分居多年,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以上诉请。
被告B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原告出资30000、被告出资70000元共同购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房子,房产总价500000元,贷款400000元,前两年房贷由被告支付,后两年房贷由原告支付,剩下房贷由房产出租款支付。另外,房屋装潢费用150000元由被告支付。女儿现就读小学一年级,一直随被告及被告母亲生活,原告长期在南京和外地工作,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房产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09年4月8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南京市六合房产(共同共有),房产建筑面积113. 44平方米,总价款500000元,首付款金额10000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在没有进行给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共同生活,并且生育小孩,双方涿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当事人对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受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同居期间产生矛盾,双方现已长期分居,孩子一直随被告及其母亲生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C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亦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并表示愿意每月支付650元抚养费。(二)关于财产分割。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案涉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且房产产权证共有情况显示“共同共有故案涉房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原、被告各享有该房产的50%份额。因被告在交首付款时多付40000元,原告应将此款的一半偿还给被告。双方所欠银行贷款,系双方所欠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各偿还50%。对于被告所述装潢费用150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予以否认,且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故本院对被告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所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7年6月1日起至C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
二、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房产,原告A和被告B各享有50%的份额。所欠银行贷款由原告A和被告B各承担50%。原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B2000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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