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 第26条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当中应如实地向患者或其近亲家属告知病情,新的《条例》还把这一条丰富了。告知包括三项内容:①病情,②治疗措施,③风险。治疗措施包括用药,手术措施,要告知手术后好的结果和坏的结果各是什么,一定要讲风险,然后要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建议修改各种知情同意书,改成手术志愿书?“我心甘情愿地接受治疗,我愿意挨这一刀”!这和被动地挨一刀不一样。从法律上讲尊重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从现实上讲也尊重了病人的选择权,还应当让病人写上:上述手术治疗方案本人已详细知晓,我志愿接受上述手术治疗方案。这种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意义在于法律上是一个认证,是病人对这个行为的一个认可,不能叫手术协议书,而是手术知情同意,是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