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审理程序重难点:一审公诉程序
发布日期:202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查的内容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既包括级别也包括地域。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提示】“主要证据”包括:①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②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③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审查后的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法|律教|育网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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