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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指导: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

发布日期:202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例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

  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恶意占有人无此等权利。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孳息,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这是由于善意占有人不知其为无权占有,对于收取的孳息,依自己的意志随意消费。如果在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再使其返还所得利益,无异于使无辜者受害。因此,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使用、收益利益及孳息利益,不必返还。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费了或因过失而损失了或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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