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伤还是侵权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陈某到张某处从事电梯安装工作,5月6日下午约15时,陈某在张某承接的开县开洲城x号楼安装完电梯后,帮张某代班的赵某安排陈某去楼顶将电梯降至底层。当时陈某住宿在该幢楼的4层,为了走捷径,陈某拿着电梯钥匙边走边玩手机,待陈某将4层的电梯打开后往里走,一下跌落至底层摔伤。陈某分别在开县人民医院、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后仍残疾(但未作伤残等级鉴定)。2015年6月,陈某向张某提出赔偿。
本案中,张某承接的电梯安装业务,自己无电梯安装的资质单位,也没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所以,从工伤赔偿的角度较为麻烦,当然也可要求开发楼盘的业主单位申请工伤后按工伤赔偿。
其实,本案的重点在于:陈某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时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超过了1年的时效,且无证据证明非因陈某自己的原因导致超过了这1年(即无中止、中断以及对方的原因),故难以规避。
既然从工伤的角度有障碍,那么我们又从人身侵权的角度看,按《民法通则》规定,其对于时效方面与《工伤保险条例》一样,也是1年,且仍无中止、中断情形。非但如此,这与工伤赔偿还不一样,工伤赔偿不问过错,即无过错责任,人身侵权得以过错为原则,且自己有过错还要过失相抵,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样一来,在本案中,陈某对侵权的构成四要件要承担举证责任,即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有过错,侵权所导致的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要有应当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既然如此,陈某目前的证据只有对后果的举证稍容易一点,证明其他要件是很困难的。加之,陈某自身的过错(玩手机、未按规程操作)是减轻对方责任的事由或抗辩理由。
本案后来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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