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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什么保险,在遭受核辐射后可以得到理赔

发布日期:202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场可能发生的潜在核灾难敦促人们开始思考核电安全与保险机制。

目前业界多数声音称地震和海啸不在日本的核电保险保障范围之内,日本政府或成核电损失主要买单者,但由于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下称核共体)业务近七成来自国际分保,因此依然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付责任。

“正在密切与日本方面联系,一切都还在统计之中,难以定性。”3月16日,一位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人士说。他坦言,这次事故如果有地震和海啸之外的责任,或许就会牵涉相关赔付,但估计理赔额不大。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下称“慕再”)和瑞士再保险公司(下称“瑞再”)亦相继表态,此次灾难中大部分风险将不会转嫁到国际再保险公司。

由于核电站风险很特殊,以至于常规财产保险业务中的“核风险”是绝对除外的。为解决核电站风险转移的需求,随着核电产业的发展,孕育了“核共体”这一特殊的承保主体,其本质具有互助共保的含义。

全球现在有25个核共体,会员公司超过400家,构成了国际核共体体系,他们为全球核电产业提供保险服务,截止到去年8月,全球有440座核反应堆。我国的核共体成立于1999年9月,目前有19家成员公司。

国内风险敞口较小

关于“3·11”灾难损失的预测有从350亿美元至1000亿美元等不同版本。其中,因核事故导致的损失金额尚不清楚。

“基于我国核共体与日本核共体的良好合作关系,事故如果在责任范围之内,中国的核共体就可能会涉及理赔。”一位中国核共体保险公司人士说。

这位人士解释,就责任界定而言,由于技术性较强,且目前情况极为复杂,是否在责任范围一时难有定论。

“正在统计日本方面的相关数据,目前还是未知数。即便有地震与海啸之外的相关责任,赔付也不多,摊到每一家成员公司就更少了,因此,基本上不会对中国核共体和成员公司产生太大影响。”

事实上,此次日本灾难,较此前智利和新西兰发生的地震情况相反,那两次全球的再保险公司承担了这些地区的绝大部分损失。国际评级机构惠誉预期“3·11”大地震的保险损失将部分由日本国内保险公司承担,因为日本政府在为住宅承担地震损失方面扮演着积极的角色,按照日本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安排,就整体而言,日本政府承担的份额超过80%。而只有商业和工业风险直接被划入全球再保险市场。

慕再亚洲总部的媒体发言人表示,国际再保险公司只承担此次灾难中很小的一部分风险,日本政府和日本私人保险公司共同成立的日本地震池(Japaneseearthquakepool)将承担主要保险。日本法规规定,国外再保险公司不能参与地震池。

“我们正在评估自身在该事件中的风险敞口,将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对损失作出估算。”3月14日,瑞再方面称。

不过,日本地震当天,资本市场反应强烈,欧洲保险业股价随之大幅下滑,诸如世界三大再保险公司慕再、瑞再以及德国汉诺威再保险的股价分别下滑了4.2%、3.5%、5.3%。

针对严重受损的日本福岛核电站,瑞再方面称,一般对日本核电站的保险保障不包括地震、地震后的火灾和海啸所导致的实际损害和责任,且对财产险保单的保险保障不包括核污染。

国内核保险:被麻痹的神经

理论上,中国核电保险有两块:在建核电站机组提供建工险,此部分由保险公司通过竞标承保;投入运营的提供营运期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运输保险,13个核反应堆由中国核共体的19家成员单位依据其净资产,按不同比例承保。

据中国核共体成员公司人士介绍,中国核共体经营有核物质损失险、核第三者责任险、核物质运输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覆盖了核电客户在安全生产各环节的风险点。核物质损失险主要承保核电厂内因核风险、常规风险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在10亿~16亿美元之间。核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因核电厂内发生的核辐射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保险金额根据国家规定为3亿元人民币。核物质运输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则是核物质在运输途中发生核辐射所导致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据透露,由于福岛第一核电站超期服役,可能没有做物质损失的保险安排,仅安排了责任保险。

业界人士分析,目前国内核电站每个机组的建工险保额在100亿元左右,按照近30个在建机组粗略测算,国内核电站的建工险保额已超过3000亿元。而由中国核共体承保的国内13个核反应堆,目前总体保额约60亿美元(人民币394亿元)。换言之,建工险保额加上13个核反应堆总体保额,中国核电保险保额逾3300亿。截至2009年,中国核共体总体承保能力达5亿美元。

一位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人士说,核电保险很特殊,其保额的表述不同于普通保险的保额,可以10亿、也可以20亿,并非投保全部的电厂价值。目前各国标准不一,有保10亿、也有保20亿的标准。由于单个反应堆费率不同,因此很难估算具体保额。

不过,截至2009年,中国核共体“成立十年,仅两起赔案,”似乎亦麻痹了业界的神经,认为核电很安全。

据中国核共体成员保险公司负责人说,由于赔付率很低,成员公司通常都愿意增加投保份额,意味着有更多的利润。

福岛危机的启示

但骤然发生的日本核电站事故令很多中国保险业同行在震惊之余,倒吸一口冷气。

“没有想到会这样,以前对核电站技术安全性等深信不疑。”中国核共体一位成员说。

这正是成立10余年的中国核共体利润可观的原因。截至2009年9月,中国核共体收入保费9.3亿元,仅两起赔案,赔付1.2亿元,赔付率约为20%。其时,中国核共体承保了国内10座核电站;并接受了全球310个核电反应堆的核保险业务,标的数量约占全球核反应堆的70%。

然而,核风险极具特殊性,具有典型的“长尾特征”,其潜在巨灾损失最高可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且核损害后果可长达几十年,更重要的是,全球核电站有限的数量不能满足保险存在的大数法则之基础准则。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曾表示,要力推我国核保险制度建设。他强调,国际核赔偿责任立法比较成熟,因此,中国核共体要加强核赔偿领域的法律研究工作,与核电行业共同推动我国核损害赔偿的立法工作。

“要特别加快我国的核损害赔偿的立法,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提高并确定赔偿标准,以维护在核电环境下的公共利益。”中国人保财产险股份公司副总裁王和说。

如根据西班牙核损害立法的规定,一次核事故赔偿限额高达12亿欧元。在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实行的则是更为严厉的核损害无限责任制,运营商必须购买强制性保险或提供强制性财务保证,限额不得低于规定要求(德国为25亿欧元、日本为1200亿日元、瑞士为18亿瑞士法郎)。

另外,还应建立与核风险相适应的准备金制度。许多核共体都建立了专项的核保险巨灾准备金制度。例如,日本核保险共同体每年从保费中提取巨灾准备金,并实行无限期留存;提取巨灾准备金后的剩余保费按照传统财产险业务处理,扣除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后核算损益,计入当期财务报表。

据悉,日本核保险共同体自1960年建立核巨灾准备金以来,经过近50年的积累,目前已达900亿日元的规模。美国核保险共同体的巨灾准备金提取比例更高,提存期为10年,截至2009年1月,其准备金规模已达6亿美元左右。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说,中国核巨灾保障方面还没有基金概念,目前只是依赖核共体的保费收入。他亦建议除此之外,还应该从制度上明确核设施的第三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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