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哪些情形依法不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好多案件的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认为对方的行为明明是构成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却被相关的办案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布无罪。很多当事人对此情况的处理很是困惑和不满,大多是在猜测对方是否走动了“关系网”。其实很多人不知道 ,相关办案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是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对相关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反而是滥用了职权,甚至构成职务犯罪。那存在哪些情形,是办案机关不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呢?
对以上问题整理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注:违法不等同犯罪,因为犯罪一定是违法行为,而违法不肯定是犯罪。若行为人的行为被肯定了是犯罪行为,只是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是不符合以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能适用从轻、减轻的处罚规定。以上情形追对的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注: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注:以下罪名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只有被害人去相关办案机关告诉,行为人的行为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不得未经受害人告诉而主动对行为人予以追诉:
1. 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 虐待罪,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 侵占罪。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内容,上述情形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的(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二是缺乏追诉条件的(包括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种情形);三是法律规定免除刑罚的(包括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和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三类情形都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由于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具备追诉条件或者法定免除刑罚,而不实际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当判明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追究,在侦查环节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不起诉,在审判环节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于这类案件存在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国家不承担羁押的赔偿责任,但是,属于上述情形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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