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前公公欠丈夫1万房款丈夫以此拒离婚被驳
他们是一对再婚夫妻,仅仅相处了两个月便分居,彼此之间没有什么感情可言,妻子起诉离婚时,丈夫说只要妻子給付自己1万元便同意离婚,否则便不同意离婚。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3月,刚刚结束了一段4年婚姻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大龄青年单某。由于张某迫切想从曾经的痛苦婚姻中解放出来,所以在与单某相识15天后,两人便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的孩子和单某一起生活。刚开始的两个月,夫妻二人还能友好相处,但不久便产生了矛盾。矛盾的起因是,张某与单某相识后,单某欲在女方家生活,但女方家还有个哥哥,没房居住,女方的前公公吴某以6万元价格将自家房屋卖给单某,但此后双方未达成买卖,吴某未将购房款返还给单某。
自此,夫妻二人常为这事发生矛盾,张某认为丈夫很小气,便带着孩子气愤之下跑回娘家居住。此后,两人均有离婚的意愿,遂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如果单某不向法院起诉吴某,张某则给付单某6万元购房款,两人协议离婚;如果单某向法院起诉吴某,张某则不予给付6万元。2010年2月,单某就所涉购房款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法院判决吴某依法承担返还责任,吴某随后给付了单某5万元,还有1万元未给付。单某遂以此为由拒绝与张某离婚。
东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开始分居,后原告诉来法院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原告现再次诉来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单海兵当庭表示如原告返还购房款1万元则同意离婚,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可予支持。关于购房款的返还,虽然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此有约定,但被告单海兵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判决已生效,其可依法申请执行,本案对此不予理涉。遂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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