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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视域下社会保障部门的维权与执法

发布日期:202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2年11月8日~14日,党的十六大在京胜利召开,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六个更加”:“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党的重要文件第一次把“和谐”二字写进了报告。自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就一如既往地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中华民族的重要历史使命重点来抓。其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得好就会促进社会发展,抓得不严、不实就会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威胁到社会稳定与安全,和谐劳动关系可谓是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根基。

  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泱泱14亿人口的改革转型期的发展中的大国来说,就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现状而言,全球最为庞大的劳动者就业问题就是一个值得党和国家重点关注、思考、重视并认真落实的社会实际问题、民生问题。笔者在多年从事社会保障服务性工作的基础上,联系自身的工作探索与实践,在此,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下的维权与执法工作策略,有望引起读者和广大劳动者的共鸣:一是社会保障部门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是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1 社会保障部门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的多元分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劳动的分工也越来越明细化,劳动者的行业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劳动者就业的管理压力和素质提升要求也进一步凸显出来。在加强农民工工作管理和素质提升方面,作为社会保障服务主管部门,应致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民。

  1)心系劳动者,为他们解决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其配套办法,自2007年至今,笔者不辞辛苦、经过无数次的长途跋涉,多次深入镇上的24个煤矿、2个砖厂、2个砂石厂、2个加油站,通过对劳动用工场所的明察暗访,从源头上遏制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共解决拖欠工资20起,共计人民币1 200万元,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共处,为劳动者解决了实际问题。

  2)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维权的宣传和教育。农民工大多来自农村,其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不高,应加强对他们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和维权意识。如安全方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地震避险常识、矿井作业须知、灾害逃生知识等等;维权方面,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2 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为社会保障服务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调好各种用工与被用工的劳动关系,积极督促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自2007年至今,笔者共督促和帮助企业签订劳动合同40 000余份,签订完成率高达99%,为全镇企业解决用工难的问题1 000人次,受理各种工伤待遇250起250人,并全部结案,解决劳动纠纷270起,解决煤矿工伤职工工资纠纷28起。构筑起全镇所有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备条件。

  3 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劳动监察工作是社会保障服务部门的又一工作职责,在历年的工作实践中,笔者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做到按时、定期不定期、全面排查。自2007年至今,笔者坚持每年都至少两次对全镇所有企业进行劳动保障例行突击检查,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开展全面排查,掌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及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等实际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漏洞及时问责与弥补,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这8年的执法过程中,共清理非法用工单位16个,涉及职工240人,使全镇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新突破。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短期问题,而是较为复杂、艰巨、长久的社会问题。但在问题与困难面前,社会保障服务部门不能望而却步,更不应该敬而远之,而是应该紧密联系群众,抱着一颗“为人民服务”的赤诚之心,时刻把人民的需要、利益放在首位,积极主动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奉献自身有限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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