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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术后昏迷,一年后死亡,家属索赔160万

发布日期:2020-09-29    作者: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患者王女士,25岁,因怀孕前往甲医院就诊并进行B超检查。3天后在甲医院做宫腔镜检查+胚胎取出术时出现氧饱和度下降、口唇紫绀、心跳骤停等症状,经抢救后患者未恢复意识。3天后转入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呈深度昏迷状态,治疗一个半月后回到甲医院继续治疗一直未见好转,一年后因医治无效在甲医院死亡。患者家属认为甲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患者深度昏迷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起诉甲医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在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甲医院的诊疗过错因素系王女士宫腔镜术后深度昏迷等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甲医院认为王女士的医疗费已由社保报销部分不应支持,同时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并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甲医院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甲医院的申请不予准许,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王女士已报销医疗费部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此减轻。结合案情和鉴定意见确定甲医院承担80%的责任,判决甲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费的赔偿是否应扣除社保报销部分? 
        《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 
        患者与医疗机构,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且受害者获得医保报销的基础在于其投保的保险合同,属于合同之债,而本案患方主张赔偿的医疗费用系基于医院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之债,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将社保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与侵权责任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对已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被侵权人可与社会医保机构另行结算。
申请重新鉴定应否予以支持? 
        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准许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亦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鉴定机构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且在甲医院提出异议后,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法院据此对甲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根据医法汇团队《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同意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仅占9%,而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因当事人单方委托,另一方不认可鉴定结论,经法院依法准许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医患双方均应当重视鉴定程序中的陈述会环节,同时鉴定意见作为法院审理中的焦点之一,医患双方亦应增强质证技巧,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专业性非常强,为了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的证据规定中即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正的证据规定又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增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有利于平衡诉权,避免法院“以鉴代审”。本案中医院虽然对鉴定意见不服,但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申请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的质证,导致其无法对鉴定意见提出足以反驳的理由而导致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未获法院的支持。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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