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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和条件要求

发布日期:2020-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切实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确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人事部先后颁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一、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定了以下争议适用于人事争议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二、办案规则中对人事争议申请受理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 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 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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