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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集体旷工一元道歉和解

发布日期:202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位于北京方庄的一家餐馆的厨子在厨师长的带领下集体旷工,双方协商不成进行了劳动仲裁。近日,该餐馆将这位原厨师长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他赔偿其率众旷工给餐馆造成的损失14.6万元。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和解。

餐馆起诉称,席先生从2007年8月1日应聘到餐馆担任大厨,一直干到2009年6月23日,但是他在明知餐馆2009年6月24日到26日店内有包场订餐活动的情况下,故意从24日开始,率领其手下全部9名厨师集体不到岗。餐馆多次电话联系他们要求回岗,在不影响餐馆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但是席先生却以先解决劳动争议为要挟拒不复岗,导致餐馆日常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损失14.6万元。

餐馆认为,根据自己店内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工合同规定,席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其无故缺席应视为旷工。他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率众与餐馆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赔偿由此给餐馆造成的经济损失。餐馆起诉要求席先生赔偿他带领厨师旷工造成的利润损失5.4万元,违反订餐协议的造成的订金损失5万元,以及餐馆临时聘请厨师的费用4.2万元,共计14.6万元。

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席先生称饭馆的起诉与事实不符,餐馆长期拖欠自己的加班工资,也不给上保险,他才申请辞职并经仲裁处理的。他没有率众不到岗,其他员工也是因为餐馆拖欠工资而离职的。

餐馆则指出,大部分厨师都是席先生的老乡,他提出承包后厨业务被拒绝后,率众以加班费为由刁难餐馆,故意在有包场订餐活动的日子怂恿厨师集体在旷工。

经法院调解,餐馆和席先生都承认双方在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没有处理好,愿意和解。席先生书面向餐馆进行了道歉,并支付了一元的象征性赔偿。餐馆表示自此双方再无纠葛和争议。

本案当庭调解并实际履行。(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李辰)

法宝律师提示:

仲裁委员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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