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镇政府告县政府”一审胜诉
新华网长沙电(记者周勉)在经过8月12日和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9月5日对备受关注的“镇政府告县政府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南县X镇三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缘起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和三渔场之间一起土地所有权纠纷。2005年,南县国土局向三渔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三渔场村民集体。但三仙湖镇政府认为渔场一直是镇政府资产,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并颁发新证。并以“主体不具法人资格”和“未进行公示”为由,将南县国土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南县X镇政府从1958年起,即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对三渔场进行管理和开发。2004年,南县启动全县20个乡镇辖区X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被告南县国土局为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同年12月7日,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三渔场递交该渔场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向两被告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申请。2005年3月25日,两被告根据第三人申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人为三渔场村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未对该宗土地予以公告,该证颁发后也没有告知原告。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还认为两被告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两被告在申请人既未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又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便将讼争土地确权颁证,违反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三渔场作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原告与两被告间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且镇政府起诉县政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三仙湖镇政府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颁证、登记机关,同在土地所有权证上署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仙湖镇政府2014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其2012年7月得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审判长告知原被告和第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表示对一审审判结果没有异议,而被告和第三人均表示要进一步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 生物制品公司诉县政府拖欠财产补偿款案一审判决书
- 生物制品公司诉县政府拖欠财产补偿款案一审判决书
- 湖南系列之“临时指挥部”强拆由县政府担责!
- 湖南省系列案件之二:县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 法院责令其履行
- 湖南省系列案件之一:强行征地无手续 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被判违法
- 安徽拆迁案例: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县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 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县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 风华高科财务造假被罚,一审投资者胜诉新收到71位散户索赔8363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 最高法院判例:将征收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银行卡并不等于征收行为已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刘忠诉岳西县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案
- 打架引起行政处罚,法院改判
- 工伤认定被撤销后行政诉讼胜诉的代理案例(撤销原判恢复工伤认定)
-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确认纠纷案(家属不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将代理词予以发布。
- 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开一案的成功案例
- 律师办理的上诉人罗某等24人因诉某几个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范围
- “借用”路边非机动车停放点未上锁的自行车,辩称没有盗窃故意;但其主观因素的辩解不
- 双方互殴的公安局未根据事实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仅认定一方殴打未就另一方殴打行为评判并
- 上海中院:现场视频虽未直接拍到拿桶打到被侵害人,但综合相关证据,可达到排除合理怀
- 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行政赔偿案件
- 行政撤销
- 行政撤销
-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