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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非兼用型公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20-10-22    作者:姚艳艳律师

居非兼用房屋是指公有房屋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部分居住部位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使得房屋既然有居住部分,又有非居住部分的情形。居非兼用房屋被征收时,征收人对该房屋的居住和非居住部分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分别核算。笔者之前给大家介绍过居住性公房的动迁利益是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那么对于居非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少年路某号房屋系公房,房屋分配后,承租人为杨某,配偶为陈某,两人生有两子女杨1,杨2,四人实际居住该房屋。多年后杨某1就房屋部分面积申请改变房屋用途,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一直在案涉房屋内经营直至动迁。因开店房屋无法居住,故全家搬出居住。房屋动迁时,房屋内有5个户口,即杨某、陈某、杨1、杨2、杨2配偶。房屋动迁,该户进行动迁利益分配时,杨某1认为其在案涉房屋内经营,要求享有全部非居住部分动迁利益,各方无法就动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故涉诉。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1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居住部分补偿款同住人均分,非居住部分补偿款杨某1酌情多分。
二、分割规则
上述案件中杨某1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非居住部分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在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实际经营的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但是不可能全部分得该部分利益。
1.不实际经营的承租人与同住人有权获得非居部分补偿 
        非居部分的征收补偿款应既包括对营业执照持有人、实际经营人不能在此继续经营的补偿,也包括对房屋使用人、同住人失去房屋的补偿。一般居非兼用的房屋,非居住部分来源于房屋用途的变更,将原本部分居住面积变更为经营面积,因此房屋内营业执照之所以能够设立,与承租人、其他同住人让渡其居住部位面积有关,故承租人与同住人均有权分得非居部分的征收补偿款。因此,实际经营人要求获得非居部分的全部补偿款是没有依据的。
2.非居住部分动迁利益应当如何分配 
        居非兼用房屋,一般会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会明确显示房屋用途为居非兼用,且征收补偿协议及结算单中明确区分了居住和非居住部分的补偿份额。会列明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的面积及评估价格,进一步列明居住部分的房屋价值、装潢补贴及相关奖励费用,非居住部分的房屋价值、装潢补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证照损失补偿及非居部分奖励费用等。对居非兼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可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人员范围,即对房屋同住人进行认定,具体可见本律师公众号《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一文,该文章详细介绍了上海市公房征收中同住人的认定规则。居非兼用的房屋,无论是居住部分还是非居住部分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 
        其次,区分居住部分利益和非居住部分利益。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十条的规定:“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即居住部分应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平均分配;对于非居住部分的利益,仍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只是作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有人的同住人,可适当多分。 
        第三,如果征收补偿协议中或征收人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居住和非居住部分征收补偿利益的,那就整个补偿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三、实际经营人适当多分的范围 
        关于居非兼用房屋非居住部分补偿款的分配,法院的分配原则是实际经营的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但是多分的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本律师实际办案及研读大量案例总结,法院在判决时对实际经营人适当多分有下列两种情形:1.非居住部分总补偿款,酌定实际经营人适当多分判决书中并未明确实际经营人多分的项目及范围,只是在计算各人所得的补偿款时,实际经营人在非居补偿款总数上适当多分。
例:(2019)沪02民终11115号、(2018)沪0101民初6533号
2.明确非居住补偿中归实际经营人的项目,剩余部分再与其他人均分
(1)停产停业损失、非居其他补偿、执照补贴、非居协议签约奖励、非居全货币方式奖励应归房屋营业执照持有人所有
例:(2017)沪0106民初3684号、(2019)沪0106民初3092号
(2)非居住房屋证照补贴应由征收时系争房屋内登记证照经营人取得。
例:(2018)沪02民终636号、(2020)沪02民终5003号 
        综上,根据法院判决可以发现,实际经营人适当多分的范围和幅度没有统一的规定,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对居非兼用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如何分配的介绍,居非兼用房屋的非居住部分补偿并非全部由实际经营人获得,大家在实际动迁中可以参照适用。但是具体的分配方案,还是要具体到不同的区块及不同的动迁项目,对个案进行单独衡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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