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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发布日期:2020-10-26    作者:张颖律师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微博、支付宝等数字化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将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年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电子文件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  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法官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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