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中,未出房产证的房屋能分割吗?
发布日期:2020-10-29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关于蔡1、蔡2、蔡3要求确认三人各享有涉案六套房屋十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的问题。根据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复函来看,登记于蔡4、蔡5名下的“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x5号(产权人蔡4,登记时间2017年11月8日)、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x6号(产权人蔡5,登记时间2017年11月8日)、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x3号(产权人蔡4,登记时间2019年2月1日)、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x6号(产权人蔡4,登记时间2019年2月1日)房屋”均为涉案房屋有证和无证部分的拆迁安置房,且多出安置面积的部分低于市场价。由于多出的安置房的面积与约定的安置面积混为一体,且拆迁单位低于市场价出售给蔡4、蔡5该部分是基于安置合同的约定,故多出的部分亦视为拆迁安置的补偿房屋。由于该四套房屋系基于蔡父和张母原有证和无证部分的房屋被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因此依照前述分析认定,蔡1、蔡2、蔡3各享有该四套房屋十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至于蔡1、蔡2、蔡3要求对于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麟福十二巷14号303号和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麟福十二巷12号1702房享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的问题,由于该两套房屋至今都未进行产权登记,因此蔡1、蔡2、蔡3该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