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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王某家属与某高校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张梅律师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损害赔偿纠纷;新乡市红旗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学生自杀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9-6-19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日凌晨,新乡市红旗区某高校大三学生王某从宿舍楼5层楼梯间窗户处跳下,被送往新乡市某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市某公安分局调查认定王某属自主性高空坠亡,系跳楼自杀,排除他杀。事件发生后,王某家属情绪激动,认为校方负有管理责任,要求校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停尸费、丧葬费等共计80万元。6月某日上午,王某家属组织20多名亲属,在学校大门口抱遗像哭闹、烧纸,拉横幅标语,并在网上发布煽动性言论,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新乡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应急工作组,开展疏导和安抚工作,高校所在辖区的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动介入并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到达现场后,调解员立即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主动向王某父母讲解人民调解的性质宗旨和中立第三方立场,并将围堵校门这一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讲述清楚,积极引导纠纷的处置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待现场事态得以控制后,调解员立即找到校方负责人李某,进一步了解王某死亡的经过及目前的善后处理情况,听取了校方对处理该事件的意见。校方表示,王某跳楼后校方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及时联系王某父母,安排专人做好善后事宜,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也证实校方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学校会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愿意给予王某家属一定的帮扶费用。
随后,调解员在校方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王某父母居住的宾馆,询问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要求,回答、记录家属提出的各种疑问,进一步安抚家属的情绪。王某父亲向调解员表示,从王某同学处了解到,王某生前曾和导师发生过争执,因此认定王某自杀是学校教育管理不科学造成的,校方及王某导师应负全部责任,要求校方在发放王某毕业证书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停尸费、丧葬费等共计80万元。
在掌握了纠纷双方的态度和诉求后,调解员召开了案情分析会,通过分析研判认为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性质也有定论,关键在于王某父母一时无法接受失去儿子的事实,若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必须处理好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引导王某家属认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这是调解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二是逐步缓解王某家属的对立情绪,在此基础上降低王某家属的赔偿要求,为双方坦诚协商创造条件。明确了两个关键问题后,调解也有了方向。鉴于目前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决定以“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在王某父母方面寻求突破。
次日,调解员再次来到王某父母处,就公安机关对事件性质认定的结果进行说明,逐步引导王某父母接受事实真相、回归理性。调解员指出,妥善解决王某死亡善后问题的前提是需要家属认可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经过王某家属深思熟虑、权衡利弊,最终同意了在认可公安机关调查结论的前提下继续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针对案件本身向王某家属释法明理、分析利弊。
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本案中王某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校方在王某跳楼后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校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继续选择通过围堵校门等方式向校方施压,首先要明白学校并非软弱或理亏,而是出于同情心体恤家长丧子之痛的心情。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某家属如果继续采取此类措施,还有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调解员向王某父母进一步分析,只有回到谈判桌上,双方妥善协商处理此事,才能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因此,调解员希望家属面对现实,若想要尽快解决此纠纷,就必须降低赔偿预期。通过讲事实、摆道理、释法律,逐步得到了王某家属的信任、理解和认同,为下一步组织双方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
在接下来的调解中,王某家属将赔偿金额降低为20万元,并同时要求校方发放王某的毕业证书。对此,校方认为,王某是大三学生未完成学业,不具备发放毕业证书的条件,校方会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王某家属5万元的慰问金。尽管分歧依然存在,但差距逐渐缩小。
接下来,调解员再次找到校方负责人李某,希望校方充分体谅王某父母失子之痛,进一步提高给予的慰问金额。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校方同意将慰问金提高至9万元。接下来的三天,调解员反复做王某父母的思想工作,并最终得到了王某父母的理解和认同,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校方一次性给予王某家属人道主义慰问金9万元,并于2019年6月某日前打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2.王某的抢救费、停尸费、运尸费由校方承担;
3.王某家属来新乡处理善后事宜所产生的食宿费由校方承担;
4.协议生效后,死者家属保证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损毁抹黑校方的名誉;
5.如双方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后,经调解员回访得知,校方已将慰问金打入王某父母的银行账户,双方对本次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在校大学生自杀身亡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的显著特点表现为当事人情绪激动、对抗性强,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切忌被当事人情绪左右而急于求成,而是要主动引导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通过明法析理、权衡利弊等方式逐步缓解双方对抗情绪、降低赔偿预期,为充分协商营造积极的氛围。在本案中,调解员能够第一时间掌控调解纠纷的主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学法律,帮助死者家属厘清事实,依靠耐心细致的疏导和正确的法理分析,有效降低了死者家属的对立情绪,最终促成了纠纷的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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