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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身份证年龄不符办理退休以最先资料为准

发布日期:2020-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二代身份证上的年龄与档案资料相差4岁,男子办理退休手续受阻,遂状告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3年7月20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当地人社局收到申请后,依法调取了王某的职工档案,发现档案材料上记载王某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7月。为此,人社局再向当地公安局申请调取了王某的第一代身份证,也证实了王某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7月。当地人社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的出生时间应以档案记载为准,王某尚未满法定的退休年龄,故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所在的地的公安局于2006年在换发王某第二代身份证时,对王某的出生日期作了变更,由1957年变更为1953年,但未提供变更其出生日期的原由及相关变更依据,王某本人在此期间也未向人社局等部门提交变更档案年龄的申请。而注明有填表人为王某的招工表、转正、定级审核表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等档案材料均记载了王某的出生时间为1957年7月,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第一代身份证的原始出生日期相互印证,而王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其职工档案材料所记载的出生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上述事实,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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