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吴某某非法采矿案
发布日期:2020-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采用毁损河堤、农用地等方式非法采沙。2017年4月,湘乡市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6月,湘乡市国土局责令其15日内自行平整被破坏的农田,恢复种植条件。彭某丙、彭某丁等人均未理睬。2017年10月,彭某丙拉拢案涉河段新石村负责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采沙。被告人吴某某在政府查处沙场时,多次给彭某丙通风报信。非法采矿期间,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等人获利125万元。被告人彭某丙、吴某某采掘沙石价值32.54万元,非法占用农用地5.96亩,造成其中4.89亩农田无法恢复,毁损河堤恢复原状工程价格经评估为177.29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某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私挖滥采各类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举措。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等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甚至为逃避查处拉拢基层组织负责人入伙,长期非法开采沙石,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李某袭警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