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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吴某某非法采矿案

发布日期:2020-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采用毁损河堤、农用地等方式非法采沙。2017年4月,湘乡市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6月,湘乡市国土局责令其15日内自行平整被破坏的农田,恢复种植条件。彭某丙、彭某丁等人均未理睬。2017年10月,彭某丙拉拢案涉河段新石村负责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采沙。被告人吴某某在政府查处沙场时,多次给彭某丙通风报信。非法采矿期间,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等人获利125万元。被告人彭某丙、吴某某采掘沙石价值32.54万元,非法占用农用地5.96亩,造成其中4.89亩农田无法恢复,毁损河堤恢复原状工程价格经评估为177.29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某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私挖滥采各类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举措。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丁等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甚至为逃避查处拉拢基层组织负责人入伙,长期非法开采沙石,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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