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能否可以直接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0-11-07 作者:杨谦律师
王某去了医院检查了身体,并伤势鉴定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认为宁某行为恶劣,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某不服,咨询派出所这样的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答】: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1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公安派出所无权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来说,公安派出所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也不具有独立的处罚实施资格。但是,若有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的某种行政职权加以设定的话,那么,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实施资格。此时即可谓之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综上,案件中该公安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宁某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不妥当的,属于越权行政行为,越权行为也理应是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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