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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0-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什么是房屋装修?


答: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lt;BR> 


       2、如何办理房屋装修手续?


答:(1) 住宅装修: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向住宅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及城建监察中队进行申报登记。
(2)非住宅(营业房)装修:在装修前应携有关材料前往城建监察中队办理《房屋装修许可单》。
(3)工程蹲识钤?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携有关材料前往城建监察中队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申报房屋装修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报房屋装修一般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装修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还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证明;(3)申请人和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租赁的,应提交租赁合同;(5)装修的房屋涉及改变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符合荷载的,应提交房屋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或专业部门对房屋整体安全论证结论;(6)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若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上的房屋装修,则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4)工程中标通知书;(5)有效的施工合同;(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提交监理委托合同;(8)工程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未办理房屋装修的相关手续而擅自进行装修的,将如何处理?


答:(1)对于住宅装修,若业主或住宅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2)对于非住宅装修,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房屋装修的,将按照《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房屋装修必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哪些行为?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是被禁止的:(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五)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七)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八)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九)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十)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十一)其他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房屋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将如何处理?


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房屋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7、对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占用人行道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对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在道路上从事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行为的,将依照《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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