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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尊重宪法

发布日期:2020-11-12    作者:张梅律师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必要的。在这方面取得成绩很大。这是要首先肯定的。同时,为了优化所有制结构,对国有经济布局做些适当调整也是必要的。虽然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其中的成绩也是要肯定的。尤其是少数保留的国有大型企业和重要企业,经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在脱困和生产经营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在满足国计民生需要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中立了新功。
  国有经济的现状和宪法规定是不相称的
  从宏观全局来看,我们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增强了,还是削弱了?这是须要进行具体分析的。由于我国政府不再公布所有制及其结构的统计数据,我们只好引用以下资料来分析。
  据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公布的数据:中国经过1995—2000年第九个五年计划的改革,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已转为民营。这种大幅改革有力推动了非公经济的发展,提高了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1998年到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国有企业的数量所占的比例从39.2%降至4.5%;在全部工业资产中,国企所占份额从68.8%降至42.4%;国企提供的就业占总就业的比例从60.5%降至19.4%。1997年,国企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额的57%,而到2010年已经降至15%。现在非公经济不仅是中国最多经济产出(约占GDP的70%)和就业的部门,是强有力的增长引擎,而且是创新最为活跃的经济部门。根据全国政协主席的报告(2009),中国65%的专利和75%的技术创新来自非公经济。(引自中国财经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的《2030年的中国》一书第114页)这就是说,2010年,我国国有经济在全国所占比重只有27%,外资和私资占有70%以上;经过近三年的改革,国有经济在全国所占比重又有进一步下降。
  另据媒体报道,有学者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2009年国有工业的总产值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为12.5%,比新中国成立时1949年的26.2%还低。近五年来,这个比重又进一步降低,估计可能不到10%。
  同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被外资控制,重要产品的国有品牌所剩无几。据《中国产业地图》(中国并购控制研究中心)报告显示,在我国已经开放的行业中,市场份额前5名都是外资企业。28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被外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电脑、网络设备、手机等行业中,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都占垄断地位;汽车制造业90%为外资品牌;电梯行业外资的市场占有率达80%,高端药物中外资品牌几乎占100% (转引自《马克思主义研究》杂志2014年第4期第71页)。
  从以上数据和分析看出,目前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已经降低到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还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比重大多在20%以上),说明我们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不是增强了,而是削弱了。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很不相称。
  还应看到,国企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反映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国有经济数量大大缩减、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削弱方面,而且反映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重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方面:家庭财政收入来源减少,社会保障性支出大增,财政赤字不断,国家经济控制力削弱,就业领域缩小和下岗失业增加,公变私后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的经济结构失调和环境、资源遭破坏等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积重难返。
  是什么原因造成上述后果的呢?这里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国企改革中不以宪法为指导,不按照宪法的要求和规定办事,而是在一股与宪法对着干的势力影响下,大造妖魔化国企的舆论,说什么国企是“滥苹果”,是“国家喂养的毒瘤”,是“权贵资本”等等,要按照“靓女先嫁”、“国退民进”、实行“民营化”、“大卖快卖”的要求一哄而起地进行“一卖了之”的改革,遇到群众反对的也要加压改革 (如通钢等国企的改革)所造成的。
  新的改革应当依法进行
  因此在推进国有经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时,必须接受以往的经验教训,遵循宪法,实行法治。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维护宪法、捍卫宪法、遵循宪法和依法治国做了许多重要讲话。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他强调:“维护宪法,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就依法改革特别是国有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也做了很多深刻论述。在三中全会上,他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今年2月,他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班上做的报告强调 :“改革要于法有据”。在3月召开的人大、政协“两会”上,他再次强调:“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些讲话和指示应当在国企改革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落实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的讲话精神
  要在国企改革中落实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们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要进一步宣传宪法,形成各级党政和全国上下依宪改革的指导原则。通过宣传,使宪法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全国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得到落实。
  要原原本本大力宣传习近平同志的上述讲话和指示。因为上述讲话和指示,既有以往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提示,又有深化改革的理论创新,既有方针原则的高度,又有实践操作的要求,凝聚了“维宪”和“法治”的万钧之力,讲得中肯而深刻。应该通过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尽皆知,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和从事改革工作的人员。这是保证国企改革顺利成功的思想基础。人民群众掌握了正确的思想武器,就能保证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并能正确处理和解决改革中产生的问题。这里的关键是宣传工作要原原本本、完完整整、扎扎实实,改变有些宣传部门和媒体以自己口味为标准,不合自己口味的就不宣传,搞封闭信息、任意删节、断章取义的行为。对以往的国企改革进行认真总结。经常总结工作,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科学方法胜利前进的法宝。讳言以往改革的总结,违背认识论规律,是很不正常的。近30多年的经济改革是以国企改革为中心的。所进行的工作,量大难度高,花费的精力最多,群众的意见也最大,既有成功经验,也有血的教训,应当进行认真总结。只有进行认真的总结,才能巩固成绩、发扬经验、吸取教训、克服缺点,使我们继续进行的深化改革顺利成功,不走或少走弯路。在今年“两会”上,习近平同志就此做了言简意赅的提示,开了个好头。“磨刀不误砍柴工”。我们应趁热打铁,发动和依靠群众,集中一段时间,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总结好以往的国企改革。
  要立法,即要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并多次指出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此,我们应当落到实处。既然改革是要长远进行的经常性工作,而不是短期内一次性的工作,就决定了国企改革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规范,而不能政出多门,各吹各号,并要有法定程序,而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尤其是国有企业,是全民财产,属全国人民所有,改革必须由代表全国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做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都无权自行决定。因此,国企改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法》。该法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肯定改革的性质和目的是巩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肯定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力量,肯定工人阶级的主人公地位不能改变,同时对改革的方针和原则,改革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改革的主体、权利和责任,对财产的清理、作价和评估、对违法的追究和处理等都要做出法律规范,以改变以往改革的突击式和无序状态,保证国企改革始终健康进行。
  国企改革要切实走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因此,国企改革必须切实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鉴于以往的缺点和教训,在深化国企改革中要特别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实行“阳光操作”。这是由于国企改革关系国家全局、关系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所决定的,不能个人说了算,不能少数人说了算,而且要透明,不能暗箱操作。在听取专家意见的问题上,要坚持阶级分析,多听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专家意见,不能片面听取“言必称希腊”和各种崇洋媚外的经济学家的意见。这是由于我们改革是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崇尚西方经济学的专家意见,基本是要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来改革我们国企的,与我国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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