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黄家培律师
基本情况
被告张某驾驶车辆与步行的原告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送至卫生院治疗。本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原告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立即向原告赔偿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一、原告可能因为居住环境改变不适,肺病、精神病发作,从分路口突然跑出公路撞上被告的车尾旁边致事故发生,原告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二、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标准部分不合理,应予重新核定计算。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2028元给原告;限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6919.43元给原告。
小编评析
若对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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