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车避难反被碾压而亡法院判自担责30%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二轮摩托车主行驶途中为避免与货车相撞而跳车,反被货车碾压致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龚某驾驶黄某所有的挂靠深安公司处且违反装载要求及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水泥罐车从麻山镇往湘东镇方向行驶,途经某村X路口时,遇受害人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右侧路口正要驶入道路,李某为避免发生碰撞在二轮摩托车驶入路面前向后跳车摔倒在路面外,二轮摩托车在未与水泥罐车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倒在路面慢车道内,龚某因判断失误驾车向右驶出道路并与倒地的李某发生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现死者家属起诉向龚某、黄某、深安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赡养费和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略).6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龚某系被告黄某雇请,被告龚某在雇佣活动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告黄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黄某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被告深安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该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及违反装载规定,被告黄某、深安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民事责任依法由被告黄某、深安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龚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的(略)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承担责任,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再由被告黄某、深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参照江西省2019年度统计数据,原告的人身各项损失合计约112万元,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约72万元;由被告黄某、深安公司赔偿约10万元,剩余损失约30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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