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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多久开庭,开庭时被告不到庭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法院直接认定被告放弃权利-夫妻感情破裂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律师指导分析

【玄武离婚案件2018-1-15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但无法定离婚条件)起诉离婚,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从立案后就一直无法送达,最终法院无奈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而开庭前两周被告突然至法院拿我方的诉讼材料,但又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庭审。

现实过程中第一次起诉被告不来确实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本案诉讼结果就是判决离婚,这也是对于那些放弃诉讼权利、不参与法庭活动的当事人给予明确的信号,即你不在乎诉讼结果,那么人民法院也就很大可能不会在乎你的观点。

本案第一次诉讼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愿望,当事人喜出望外,年前得到了离婚的判决,非常高兴!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10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被告B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贪绍相识,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关系不和,双方长期分居。2017年8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本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A与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5

人生最大的修养是包容。它既不是懦弱也不是忍让,而是察人之难,补人之短,扬人之长,谅人之过,而不会嫉人之才,鄙人之 能,讽人之缺,责人之误。包容是肯定自己也承认他人,是一种善待生活,善待别人的境界。在包容的背后,蕴含的是爱心和坚强 ,是挺直的脊梁,是博大的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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