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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再是唯一的证据

发布日期:2020-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是不是惟一证据?房产证只是房产纠纷中证据的一种,并不是唯一的证据。伪造房产证想将归前妻所有的房子更到自己名下,没有想到一审法院认同了以欺骗手段办理的房产证,幸好二审法院及时更改了错误的判决。昨天,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房产证只是证据之一,而不是认定房屋权属关系的惟一证据。 

       造前妻签名办房产证 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何权(化名)是于洪区煤建公司的职工。1990年,何权再婚娶了苏兰(化名)。第二年,何权的单位为他们夫妻买了两套房子。夫妻两人商量后,将房子更到苏兰名下,并于1993年7月办理了更名手续。1996年6月,何、苏两人自愿离婚,离婚时何权同意将一套房子给苏兰。四个月后,何权又将属于自己的房子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苏兰。 

       1997年,离婚后的苏兰让弟弟为自己照看房子,独自一人远赴美国打工。见前妻一直没有回国,何权就打起房子的主意。2002年,何权以伪造苏兰签名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沈阳市房产局为何权发放了房产证。 

       房产证无效却得了房子 

       有了房产证,何权理直气壮地找到苏兰的弟弟,让他将房子腾出来。见到房产证,苏弟大吃一惊,姐姐从来没说过此事,于是拒绝了他。为了达到拥有房子的目的,何权在2002年7月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兰的弟弟将房子腾给他。 

       苏兰的弟弟经调查,发现何权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得房产证的,于是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何权的房产证。2003年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何权的房产证。这个行政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何权要求苏兰的弟弟腾房一案,法院在审理时,何权对自己非法取得房产证的行为并没有否认。然而,法院认为,何权取得房产证后,要求腾房的理由正当。而何权使用欺骗手段获得房产证的行为是另一法律关系,在此案中不予考虑。判决苏弟将房子腾给何权。 

       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接到判决后,苏兰的弟弟有点哭笑不得,于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苏兰的弟弟在姐姐许可后入住合法,而何权要求他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撤销了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因房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作为房产归属的房产证在案件的审理中,到底有多大效力? 

       昨天,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房产证在诉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基础关系发生动摇时,对它的证明力也会产生影响。现在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关系的惟一证据,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还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此案一审时,何权已经承认是自己伪造签名得到房产证,而苏兰的弟弟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但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仅凭房产证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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