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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刑量刑建议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最终裁判权吗?

发布日期:2020-11-25    作者:张梅律师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常只核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习惯性采纳量刑建议,从而变成事后监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橡皮图章。是这样吗?
        这些观点涉及量刑建议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二是量刑建议的采纳;三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和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是否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为什么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精准化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追求的目标。量刑建议精准化首先体现在提出方式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均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之所以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合意的结果,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具体明确的,“认罪”不能仅做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提供具体的犯罪细节。相应的,司法机关给予的量刑减让也应当尽力做到明确,提出确定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职能的体现,更是兑现法律明确的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郑重承诺。
        二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并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一般来说,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的积极主动性越强,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越大。因为确定刑的建议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对“罚”的期待,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认罪认罚,就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让从宽处理的激励变成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是幅度刑的建议,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受到的处罚的预期仍然不确定,即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心理预期也往往是法官会在量刑建议的下限作出判决,一旦判决无法满足心理预期,其就可能对判决不满,由此会引发本不必要的上诉或抗诉,反致诉讼不经济,不利于案件最终处理。
        三是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阶段已经解决定罪量刑的争点,具有提出确定刑建议的可能。反对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事实、证据的复杂易变性。不可否认,对于不认罪及重大复杂案件而言,由于证据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可能在不同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幅度刑建议为可能变化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空间。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最易发生变化的口供成为稳定的言词证据,在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后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极小。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甚至可以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根本所在。“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一些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采纳原则如何把握?从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办案规则掌握看:其一,关于采纳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规定原则上采纳量刑建议,实现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本质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之间达成的理解。
        其二,一般应当采纳和不采纳的理解与把握。所谓一般应当采纳,意味着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但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则仍然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如果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整,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当然,如果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则属于不予采纳的范畴。
        确定刑量刑建议和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是否侵犯法院的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享有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不违背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因此,怎么会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再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从权力属性上讲,量刑建议属于求刑权,无论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求刑权。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庭审中的合议庭或者法官。无论何种认罪认罚案件,法官均需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这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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