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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于犯罪嫌疑人徐某特贩卖毒品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29    作者:肖小勇律师

律师关于犯罪嫌疑人徐某特贩卖毒品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案件公诉人: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特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指控告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将该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一、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徐某特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1、侦查机关提交的犯罪嫌疑人徐某特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最初的供述,同案人徐某特的供述,徐某特和徐某特以及徐某特的证言,然而这些陈述存在诸多漏洞,不应采信。 (1)犯罪嫌疑人本人且仅在到案当天提及是用于贩卖,但是就贩卖细节无法描述。之后的笔录中,犯罪嫌疑人一再解释其没有真实进行贩卖,所持有的毒品主要是为了自己和朋友吸食。从其免费提供毒品给徐某特、徐某特等人吸食这些事实也足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徐某特的陈述。 (2)同案人徐某特的供述虽然提到“听一个叫徐某特的朋友说徐某特在贩毒”,但其从未亲眼见到徐某特贩毒,是否存在徐某特此人亦无法查证,徐某特关于徐某特贩毒的供述充其量只能属于传来证据,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而关于徐某特免费供其吸食毒品的供述与徐某特“如果有朋友要玩(指吸食毒品),我会跟他们一起玩”相印证,更说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 (3)证人徐某特和徐某特的供述虽然提到“听徐某特说自己是浙江人,在贩毒。。。”,但其从未亲眼见到徐某特贩毒,其关于徐某特贩毒的供述充其量只能属于传来证据,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而关于徐某特几次免费供其吸食毒品的供述与徐某特“如果有朋友要玩(指吸食毒品),我会跟他们一起玩”相印证,更加说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 (4)证人徐某特的供述虽然提到曾向叫“阿X”或“徐某特”购买毒品,但是,在犯罪嫌疑人徐某特未经徐某特辩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阿X文”或“徐某特”就是徐某特?是否仅凭犯罪分子徐某特的片面供述就可以证实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事实?显然不是! 因此,指控犯罪嫌疑人徐某特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二、犯罪嫌疑人徐某特购买毒品系用于自身吸食,依现有证据,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1、犯罪嫌疑人徐某特的多次供述比较一致,称其购买毒品用于自身吸食,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比较可信。(1)XX市公安局尿样检验通知书的结果呈阳性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吸毒习惯。(2)据犯罪嫌疑人所说,他长期从事茶叶和民间放贷生意,生意一直很好,收入也很可观,其完全没有必要冒这么大的风险从事贩毒活动。   2、犯罪嫌疑人徐某特是吸毒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徐某特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特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敬请检察机关将该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以上辩护意见,希望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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