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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12-01    作者:方乐律师

我们知道因为新冠疫情的肆虐,导致实践中发生了很多劳动争议,但是由于新冠疫情期间和平常不一样,所以一些问题不能按照平常的方式来处理,那么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应如何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职工从事防疫抗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二、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应当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保证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并提供相应防护用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仲裁期限、诉讼时效的顺延如何计算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要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劳动争议,或个人因患重大疾病影响行使权利的,可以作为未能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当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主张权利。
  仲裁后,当事人不服裁决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查。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整理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上述内容小编详细介绍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比如大家很关系的时效问题,大家可以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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