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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清欠的法律缺位暨管理缺失堵漏

发布日期:2020-12-03    作者:郭天喜律师

依法行政是社会治理的重大进步,也是行政法的巨大进步。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这是社会进步的反映和必然要求。
        应当看到这些年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景象。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努力,比如用行政手段帮助金融企业清收存量贷款,在政府的权力清单里难觅法律依据。
一、行政手段清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依法行政。 
        记忆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政府出面替银行追讨存量贷款最为突出。那时候,各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停公职,停工资,影响晋升等现象比较突出。在依法行政取得长足发展的今天,行政手段清欠仍然在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无视行政手段清欠缺乏法律依据,存在不同程度地违反依法行政的现象。
二、行政手段清欠也是为监管失效堵漏。 
        无论是“三会一部”,或是担保公司普遍暴雷,到今天的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乱象,都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不到位,乃至监管缺失。口子一开,游资涌入,监管滞后,行业野蛮发展,割完韭菜的人转身离去,留下投资人哀鸿遍地,债务人无力还债。 
        商家关门了事,政府要考虑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信用建设,要解决投资人巨亏影响生存和发展问题,要解决债务人依法承担责任问题,种种问题纠缠在一起,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稳定。政府介入清欠就成为不得已的必要选项了。
三、行政行为清欠不利于培养投资人正确投资观念,破坏了他们的法治观念。 
        生意有盈亏,投资有风险。没有只赚不赔的生意。投资主体只做自己承担得起后果的投资。赚起赔不起,就要谨慎投资,做风险小的投资;投资更专业,抗风险能力更强,可以做一些高风险投资。
政府只谨慎尽到了合理的监管职责,不对投资人的投资成败负责。
(一)投资有风险。 
        1、正常投资风险自担。任何投资都不能确保稳赚不赔。不鼓励个人投资者和其他一些业余投资者投资专业和高风险投资产品。政府监管部门对经营高风险投资产品的经营者规范管理。市场行为造成的部分投资者亏损,投资者自行承担没有问题。老百姓的话:玩不起就不要掺和。 
        2.违规投资风险自担。对于极少数投资者违规投资,包括投资违法项目,以及违法投资,投资者不但要承担投资盈亏风险,还要承担违法投资责任。违法就要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投资巨亏,卖惨,就成为“弱势群体”。任何时候,有钱投资的投资者都不是标准的“弱势群体”。
(二)纠纷解决靠法治,不能靠政府。 
        政府依法行政。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事情,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不属于政府权责清单范围内事情,不越界。比如,单纯的金融合同纠纷,政府积极引导走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四、行政清欠实际效果必然保护违法投资利益,打压债务人,沦为P2P平台打手。 
        1、P2P投资风险主要是追求超高回报,行政清欠让法律不保护利益得到实现。后P2P问题源于制度设计。P2P行业实际跑在了监管前面,造成问题和矛盾更加突出和尖锐。缺乏监管,缺乏行业标准,P2P平台促成越多,佣金越多。什么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乃至投资回收根本是不P2P们考虑的问题,债务人的还款更加不是P2P们考虑的问题,反正收回来也不是进P2P们口袋。 
        P2P暴雷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因素是投资人在追求法律保护之外的超高回报,什么年投资回报率36%的,甚至超过50%以上的投资,不出问题就奇怪了。且不论之前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上限是24%,看看社会上什么行业年利润率能达到36%? 
        行政手段清欠掩盖了上述种种乱象和问题,破坏了法律规则。 
        2、相对于债权人,债务人才是弱势群体,打压弱势群体不利于社会利益平衡。传统观念里,债务人相对债权人弱势。行政手段打击逃废债毫无疑问是把板子打在债务人一家屁股上了。我们需要正视的问题根本所在,互联网金融的乱象,首先是商家野蛮发展,加上投资人疯狂追逐超高回报,政府监管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债务人不断加杠杆,最终平衡被打破,一夕暴雷。 
        首先要旗帜鲜明反对“老赖”。但是,不是所有债务人都是“老赖”。凡事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法的保护,违法者都要承担各自的责任。 
        3、追究P2P违法犯罪的责任。商家合规经营是市场秩序之本。违规经营要承担责任,犯罪更要承担责任。P2P合规经营,投资者如何能追求到超高回报?投资者如何能获得过度授信?如何能多头借款?信用不好,借不到钱,还会有这么多问题吗?
五、行政清欠破坏法治。 
        1、有纠纷找法院是法治社会的标配动作。金融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寻求法院诉讼解决,这是基本的思路。没有问题。社会和谐与否,与法院诉讼案件量没有必然关系。 
        2、有纠纷找政府是法治程度低下的反映。有限行政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是依法行政的底层逻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行政清欠也在介入“清欠”,截止目前都没有完全杜绝。
六、行政清欠是维稳思想作怪的产物。 
        1、债权人会闹。债权人投资时候谁都不问,也不管合法不合法,为超高回报盲目投资,投资收不回来各种闹。此风不可长。怕闹,甚至,会闹就有理,这是逆法治的典型表现。政府不仅不能怕闹,要果断追究违法闹的违法责任,是维护良好秩序的必要手段。 
        2、债务人不会闹。欠钱的人如过街老鼠,没有见哪个欠钱的人为了不还钱闹。政府无惧债务人,除非某个债务人巨债牵涉面深广,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3、所有纠纷决于法,何惧闹,谁还会闹?社会规则是规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钥匙。充分发挥运用法律规则规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
七、金融机构优越思想要不得。 
        金融秩序事关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牵一发动全身,金融稳定更是至关重要。越是重要,越是要规范金融企业审慎经营,合规经营。民商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没有谁更优先的问题。多从制度设计去解决问题,避免越过规则去解决问题。
八、解决监管不足的堵漏措施。 
        监管及时和到位能避免很多纠纷,避免很多社会问题。政府的特殊职责决定了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问题出现,政府都不能旁而观之。尤其是存在监管缺漏的社会问题出现时候,政府积极去化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负责任的表现。但是,依法行政不可偏废。
九、建立足以媲美科技前沿的管理团队,去公务员化以超级流动性确保跑在行业最前端。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中国经理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在“2020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表示,建议成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科技或者数字金融监管机构,“确保监管能力与跑一线那帮人的能力匹配,不能落后太多”。 
        这个提议可谓真知灼见,切中了这波互联网金融之弊的脉搏。即便是在之前的金融风波里何尝不是呢?想要长期保持一个监管团队始终超前,开放与流动、高薪和独立恐怕是必要的。 
        本文之所以把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保护以及金融企业监管一并论述,给予同样的重要程度的关注,不仅仅是这波互联网金融影响较之从前更大,另一个原因是基于社会征信制度的建设成就,这波互联网金融对社会影响更加深远,更加凸显金融监管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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