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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者的工伤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0-12-05    作者:丁嫣律师

理论界对已达退休年龄者的劳动权利保护尤其是因工受伤能否适用工伤赔偿观点纷呈, 导致实践做法不一, 究其原因, 虽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 然深层次还是基于现实权利保障不充分的考虑, 其中既包括目前对该人群的劳动权利限制是否合理合法, 也包括可能遭遇社保缴纳无门等现实困境。对此, 可双管齐下:一方面, 需要立法及时回应现状, 已达退休年龄者但因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即时享受养老保险者, 要保障其合法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 对主观上希望延长退休年龄者, 从减少主观希望的角度, 可考虑“逐步提高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或是建立人性化的弹性退休制度”等措施, 从保障合理需求的角度, 可考虑“对劳动能力尚佳的劳动者开放缴纳工伤保险 (适当高于普通人群) ”等措施。如此, 既能合理保障已达退休年龄者的劳动权利, 同时也使社会保险更好地发挥其预设功能。
       根据2016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农民工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从平均年龄看, 2016年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9岁, 比上年提高0.4岁;从年龄结构看, 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53.9%, 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 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9.2%, 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1]。值得一提的是,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 大部分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已达到退休年龄, 故在这些高龄农民工中, 显然会存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年龄达到甚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者随着农民工基数的增加也明显趋多, 对该类人群在工作时受伤赔偿能否适用工伤标准或者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自然也成了公众关心的话题。而这背后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问题, 即有无工伤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该部分人群有无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另外一个是现实操作问题, 即该部分人员是否有渠道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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