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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按摩技师发生性关系,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发布日期:2020-12-07    作者:崔新江律师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

        客人与按摩技师发生性关系,需要双方协商,并以“加钟”的形式收取费用,高XXXX虽具备按摩技师身份,但不能推定系自愿卖淫。 

        被害人高XXXXX在发生性关系后没有到吧台补填上钟、加钟记录以计算报酬,而是选择第一时间报警,以上足以证明被害人高XXXXX主观上不自愿,客观上被限制自由,系被迫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XXXXXXXX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扈XXXXXXXX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扈XXXXXXXX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扈XXXXXXXXXX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扈XXXXXXXX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扈XXXXXXXX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扈XXXXXXXX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扈XXXXXXXXXX系被害人报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扈XXXXXXXX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扈XXXXXXXXXX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扈XXXXXXXXXX系在校学生,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扈XXXXXXXXXX免予刑事处罚,更能体现法律挽救教育的基本精神。 

        经查,被告人扈XXXXXXXXXX的亲属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但其系在校学生的事实,不是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扈XXXXXXXXXX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故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扈XXXXXXXXXX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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