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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12-08    作者:方乐律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那么何为公民个人信息呢 ? 
       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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