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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翻脸不认账公司自担不利后果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杜红涛律师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信息公司庭审时认可其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庭审后却翻脸称双方始终未建立劳动关系。对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后认定,信息公司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起争议中,蔡某称其和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某信息公司应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支持了蔡某的仲裁请求。某信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无需履行仲裁裁决结果。
在法院庭审的过程中,蔡某提交了邮件和文档截图等,证明其在该公司就职。对此,某信息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认可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每月固定向蔡某支付钱款,认可信息公司为蔡某缴纳了2016年7月的社会保险,但由于蔡某拒绝接受公司考核,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公司无法对其定岗定薪。
然而,在庭审结束后该信息公司又改变了庭审主张,称与蔡某一直未建立劳动关系,蔡某系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个人工作室接受培训,是鲍某个人对蔡某的帮助行为,蔡某并非为公司工作,与公司无关。
对此,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该信息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庭审后又否认双方有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反言的合理理由,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禁反言”的原则,且根据庭审调查可知,信息公司主张因蔡某给公司造成损失故扣除工资以及蔡某拒绝接受公司考核等,均显示信息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蔡某提交的微信、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蔡某在鲍某安排下从事了与信息公司相关的工作事务,且鲍某按月支付蔡某报酬,信息公司亦为蔡某缴纳了2016年7月的社会保险,故法院对信息公司关于与蔡某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难以采信。
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信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信息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支付义务。
“禁反言”原则倡导诚实信用
负责审理此案的丰台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称,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之一。在道德层面,诚实守信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重要标准。在法律层面,诚实守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即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具体是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作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禁反言’的称谓和概念,但它体现在一些具体条文中。”李晓慧举例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此外,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就是司法裁判中对“禁反言”原则的具体运用,体现出司法倡导诚实信用的裁判理念和价值导向。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双方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各执一词的情况很常见,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主张。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隐瞒事实,比如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而否认和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等,另一方面劳动者为了自己私利而隐瞒事实,比如为了获得补偿而隐藏劳动合同等,这些现象反映出劳资关系中存在一定的不诚信问题。
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丰台法院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充分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和导向作用,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引导公众共同树立正确价值理念,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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