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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人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大风带来的不仅有沙尘和冷空气,还有一些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某日大风天气,李某在公交站候车。突然,身后飞来一巨型板材,李某还未来得及躲闪就被板材击伤腰部和头部,造成肝脏破裂、右肾破裂,出血1500ml,李某于当日住院治疗并进行“破腹探查术、右肾切除术、肝破裂修补术”。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砸伤李某的板材系附近一家饭店厨房屋顶的钢板,该房屋的所有人为宋某,承租人为钱某,钱某经过宋某允许,将该房屋装修成饭店,并交给自己的外甥赵某实际经营。两年前,由于屋顶年久失修,漏雨严重,宋某委托赵某和钱某对房屋进行了板材加固。
李某将赵某、钱某、宋某起诉至法院。赵某辩称自己既不是房屋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所以不应该对李某的损害负责;钱某称自己虽为承租人,但房屋又不是自己的,应该由房主来承担赔偿责任;宋某则认为事发时案涉房屋在租赁期内,自己将房屋交给钱某后即丧失了控制权,且板材是赵某和钱某安装的,所以板材吹落与自己无关。
那么,谁该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要判断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弄清楚案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物件损害类侵权。但具体是物件损害中的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还是高空抛物损害,仍需进一步判断。
因本案例中致人损害的板材来源确定,且赵某、钱某为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宋某为房屋所有人。因此必定能确定具体责任人,故该案应属于建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脱落坠落侵权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受害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赵某、钱某、宋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对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钱某作为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且作为板材的受托安装人,应该确保板材牢固并定期对其进行查看、维护、保养。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虽不直接占有、使用该房屋,亦负有保障房屋安全并提示赵某、钱某安全使用房屋的义务,宋某虽然自掏腰包对房屋进行了加固,但疏于对房屋的实际排查及提示赵某、钱某安全使用房屋。
因此,赵某、钱某、宋某都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三个人都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尽可能避免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大风天气应定期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把大风天气带来的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创造一个利己利人的安全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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