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参观健身房被砸伤未尽安保义务当赔

发布日期:2020-12-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本想去健身房办卡,结果参观过程中被杠铃片砸伤,健身房却不予赔偿,这种倒霉事被新疆乌鲁木齐市的王某遇上了。
    王某想要办理某健身房会员,2018年10月,他到该健身房参观时,一块未放置妥当的杠铃片掉下来砸伤了他的脚。随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左足踇趾末节骨折,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由于受伤,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出院后,与健身房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健身房表示,意外受伤是其个人行为,健身房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2019年6月,王某将健身房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应当承担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健身房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健身房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健身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属于公共场所并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健身房辩称,王某是在不具备会员资格的前提下私自进入的,然而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无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郭亚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