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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社会责任规则的比较分析

发布日期:2020-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法》中企业的社会责任

  中国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企业也迅猛发展, 但传统的公司是为股东服务的,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企业只为股东盈利赚钱, 忽视了社会现状, 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新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公司要遵守法律, 遵守社会公德, 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新的《公司法》明确企业不仅要保护股东的权益, 还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员工的利益, 以此来创造出一个健康、诚信的社会环境。

  第一,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 《公司法》中很大一部分的条款提出了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是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有效保障。在以往我们漠视债权人的利益, 出现了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 因此新的《公司法》提出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2]。因为我国的社会制度, 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只承认企业的公共性而否认其营利性, 使企业承担了许多社会上的压力, 造成自己盈利能力低下, 抑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 我们在看到企业公共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其营利性, 新的《公司法》将保护股东的权益与社会责任相结合, 致力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与承担社会责任同步发展。

  第二, 在保护员工利益方面《公司法》在第17条提出了新的规定, 给予了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同时在第18条中指出, 企业在处理重大事件时, 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往企业董事会的成员都选自股东, 因此当时董事会决策的唯一方向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而现今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加入, 保障非股东人的利益, 促使企业向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进行转化。

  二、《劳动合同法》中企业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的社会责任即企业要对员工进行保护[3]。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为了满足企业的生存需求, 企业必须处理好与内部人员的关系, 一般这种关系是由签订合同来约束的。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操作性、可行性都大大提高了, 有效的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劳动者保护机制, 将企业保护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引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创建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

  第一, 新《劳动合同法》重视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其第82条规定未与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员工签订合同, 需支付员工双倍的工资, 用经济惩罚的手段使企业和员工签订合同, 从而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明确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劳动合同法》还对试用期的时间和员工的工资提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由内到外保护员工的权益[4]。在以前, 对于职业的危险性及职业对人体的危害企业往往不会告知员工, 损害了员工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8条提出在招聘员工时, 企业要如实告知招聘者工作内容、时间和地点, 工作的危险性及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者要了解其他内容, 企业需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在各种法律条款的约束下,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有所提高。

  第二,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 企业和劳动者都提高了守法意识, 改变了之前企业只注重股东权益的现象, 建立了和谐的劳资关系。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不只对员工有利, 当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大提高, 更有利益企业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督促企业承担自己的责任, 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仅处理好了企业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 还构建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三、《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联系和区别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提出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 以社会的利益为主, 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两者在对企业和股东的规定上都体现了实质公平的理念, 平衡了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股东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达到实质公平。在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上, 两者都提出了新的规定, 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同时增加了劳动者的福利, 新的规定更加重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安全、稳定的劳资关系, 弱化企业的营利性, 提高企业的社会公共性。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但在一些小问题上意见有所不同。《公司法》虽然也提出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但实际上它更偏向于保护企业、股东、债权人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则更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具体怎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上更加清晰、明确[5]。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公司法》虽然提出了, 但没有具体的规定, 是一个很宽泛的条款, 亦无惩罚措施, 只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提出了几点切实可行的措施, 并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权,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或劳动者按照法律予以惩罚。

  虽然修改后的《公司法》较之前已有很大的进步, 但实际上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公司法》只有基本法的作用, 法律条款过于模糊和不明确, 只是理论性的措施, 具体操作是有一定难度的。而《劳动合同法》只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比较突出, 只强调了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 在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上并无规定。因此我们要取长补短, 将两法律有机结合实现社会的和谐进步。

  综上所述, 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解释方面《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各有各的立场, 但其核心内容是一样的, 都要求企业在保护股东利益、创造利润的同时, 也要对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负责。《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中国的市场经济出发, 在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 给予企业一定的发展空间, 使企业自觉诚信经营, 实现企业和社会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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