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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20-12-24    作者:张梅律师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请求履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的,被请求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只能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请求方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甲向乙购买一辆小轿车,在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一直到了2015年3月15日,甲乙两人都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甲没有向乙支付汽车价款30万元,乙也没有想甲交付汽车。
上述案例中,①如果甲请求乙交付汽车的,乙可以以甲没有支付30万元的价款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如果乙请求甲支付30万元的价款,甲可以以乙没有交付给自己汽车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③如果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自己交付汽车,如果乙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院不得主动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该判决甲胜诉,乙向甲交付汽车。


解决方法
1. 双方协商
在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履行期限届满的,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可以就合同履行进行协商。
2. 协商不成,原告起诉
合同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打破合同僵局(合同双方都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如果原告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原告胜诉的判决即同时履行的判决,被告作为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注意:在诉讼中,如果被请求人没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只有被请求主动主张的法院才得以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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